土默特左旗诚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土默特左旗诚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民申31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土默特左旗诚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土默特左旗诚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联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1民终3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关于紫玉商务酒店工程,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实际完成面积计算工程款。《工程结算单》中即体现了实际完成面积。该《工程结算清单》系***亲自书写,***在一审中予以自认,但在二审中却予以否认,自相矛盾。二审对上述《承包合同》与《工程结算清单》未核实审查,就依据***提交的《工程施工说明图》复印件认定了该图纸面积为实际完工面积,属认定事实不清。《工程施工说明图》原件未组织**进行质证,原审存在程序违法。(二)关于***工程,该工程未完工并非**所致,原审未予查证未完工原因以及未完工是否成为阻碍工程款支付的前提条件就认定**的主张不具备支付条件,亦属认定事实不清。(三)**在原审中主张“诚联公司在尚欠***工程款150000元范围内,偿还**主张的工程款”,原审对此未予审查认定。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原审诉讼费由二被申请人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户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虽主张***欠付工程款76620元,但其在原审期间提交的据以支持该主张的主要证据,并无***、诚联建筑签字、盖章,且***、诚联建筑亦不认可该面积。在原审法院释明的情形下,**对施工面积不申请鉴定,原审依据***提交的证据认定讼争施工面积为6363.7平方米,并无不当。关于《工程施工说明图》的问题。***提交的《工程施工说明图》虽系复印件,但该证据可证实案涉施工面积,故原审采信该证据并无不当。关于原审未认定诚联公司在本案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诚联公司在本案承担责任的前提或基础系***欠付**相关工程款,因**未能举证该待证事实,故原审对此未予认定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吕浩杰
审判员李婧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