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瑞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凯瑞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托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8民初359号
原告:江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新沟镇全民创业园春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郑海。
委托代理人:何倩,北京德贤(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巍,北京德贤(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托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固城镇人民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其挺。
原告江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托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
被告南京托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诉争房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房产所在地为江宁区秣陵街道。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诉争房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故本案应由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南京托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启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芮 钢
书 记 员 马宁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