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瑞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凯瑞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托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辖67号
原告:江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MA1MKJQ21T,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新沟镇全民创业园春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郑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倩,北京市德贤(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巍,北京市德贤(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托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55525580F,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固城镇人民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其挺。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淳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受理原告江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托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南京托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高淳法院认为该院没有管辖权,遂作出(2020)苏0118民初359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开法院)管辖。江开法院立案后,认为高淳法院将本案移送该院审理不当。两地法院遂形成管辖权争议,江开法院以(2020)苏0191民他2号请示报告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江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返还购房款,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南京托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区,故高淳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高淳法院将本案裁定移送江开法院审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8民初35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周家明
审判员  查 寅
审判员  陈 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梦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