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科恒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源鸿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中科恒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5民初8442号之二
申请人:北京华源鸿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西统路8号西田各庄镇政府办公楼508室-28。
法定代表人:张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内蒙古中科恒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装备制造产业园区青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左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华源鸿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中科恒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华源鸿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中科恒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华源鸿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中科恒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包头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土地一块(使用权面积:36012.27㎡,国土证号:包国用(2012)第4××8号)的冻结。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小强
人民陪审员  刘君辉
人民陪审员  潘月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