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科恒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源鸿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中科恒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5民初8442号
申请人:北京华源鸿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西统路8号西田各庄镇政府办公楼508室-28。
法定代表人:张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内蒙古中科恒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装备制造产业园区青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左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北京华源鸿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中科恒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华源鸿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中科恒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7545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北京华源鸿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华源鸿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中科恒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7545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小强
人民陪审员  刘君辉
人民陪审员  潘月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周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