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辖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中科恒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装备制造产业园区青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左代,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源鸿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西统路8号西田各庄镇政府办公楼508室-28。
法定代表人:张进,董事长。
上诉人内蒙古中科恒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源鸿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5民初844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2021年3月18日,上诉人内蒙古中科恒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内蒙古中科恒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管辖异议上诉,未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故本院予以允许。因此,上诉人内蒙古中科恒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上诉不再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内蒙古中科恒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坤
审判员 王力夫
审判员 罗 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彭松林
书记员李娟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