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执12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四方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秀环,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西统路**西田各庄镇政府办公楼**-7。
法定代表人左代,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中科恒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真实的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装备制造产业园区青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左代,执行董事。
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中科恒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经01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中科恒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
经查,本案在诉讼期间保全冻结了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万股份;冻结了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拍卖的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对价款74236544.34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书面表示,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和解,期间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协商执行和解,无需法院采取处置措施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经01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对未履行部分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全新
审判员 闫 帮
审判员 白晓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