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执24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森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扬州荣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森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荣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字第451号裁决书已经生效。本院依扬州市森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撤销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003执2461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 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