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高海宾等与鄂托克前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24民初1494号
原告:***,女,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
原告:高海宾(曾用名高海斌),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
原告:高冉婷,女,200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址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
被告:鄂托克前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零公里。
法定代表人:王占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高海宾、高冉婷与被告鄂托克前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高海宾、高冉婷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海宾、高冉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海宾、高冉婷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4元,减半收取847元,由原告***、高海宾、高冉婷负担。
审判员  代兄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青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