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旗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鄂托克前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民终14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鄂托克旗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内蒙古京蒙(鄂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托克前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内蒙古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鄂托克旗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庄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鄂托克前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8)内0624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认为,康庄房地产公司在二审程序中,递交了鉴定申请,且案涉工程价款的结算需要通过造价鉴定予以确定。原审程序中仅就未完工部分进行了造价鉴定,未能就鉴定内容和事项予以必要审查,造成现有鉴定意见无法作为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无助于案涉纠纷的实体解决,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应当对已完工程及变更部分组织造价鉴定。另外,案涉纠纷经过一审开庭,当事人在案涉纠纷中的地位已趋于明确,故可以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以免影响被挂靠人追偿权的行使。综上,本案发回重审系康庄房地产公司在二审程序中申请鉴定,且原审法院未能就鉴定事项予以必要审查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8)内0624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鄂托克旗人民法院重审。
鄂托克旗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8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学军
审判员  倪志强
审判员  牛 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