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鄂托克前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624民初2573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内蒙古乌海市。
被告:鄂托克前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零公里。
法定代表人:王占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硕,内蒙古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胡永德,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鄂尔多斯市,现住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第三人:雷祥录,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陕西省靖边县。
原告***与被告鄂托克前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胡永德、雷祥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28元,减半收取32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邬慧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