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鄂托克前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23民初1022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玉,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鄂托克前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零公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仁,内蒙古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保,陕西海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刘阳,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鄂托克前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刘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审理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鄂托克前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刘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69.4元,减半收取733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勇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