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民申38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鄂托克前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占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硕,内蒙古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内蒙古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再审申请人鄂托克前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民终2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鄂托克前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晓慧
审 判 员 吕浩杰
审 判 员 李 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彭晓璇
书 记 员 童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