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前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德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民申38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鄂托克前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占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硕,内蒙古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内蒙古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再审申请人鄂托克前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民终2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鄂托克前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晓慧
审 判 员 吕浩杰
审 判 员 李 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彭晓璇
书 记 员 童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