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623民初1680号
原告:***,女,1961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
被告:***前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敖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前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前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太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宝迪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