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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鄂托克旗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鄂托克前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624民初449号之一
原告:鄂托克旗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前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硕,内蒙古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生,陕西海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鄂托克旗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鄂托克前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原告鄂托克旗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托克旗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托克旗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85元,减半收取21993元,由原告鄂托克旗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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