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新疆怡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21执7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371号SOHO新时代A座9楼。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址四川省长宁县。
被执行人:新疆怡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136号9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鲁新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怡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民终26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000.0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结执行标的为1200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无证券、无房产、无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开户信息本院已经依法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本院已查封,但属轮候查封,故未能处置。
3.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买彦军
审判员*丽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