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民初13623号
原告: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371号SOHO新时代A座9楼。
法定代表人:陈良义,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朋林,男,住四川省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丽夏提阿卜力米提,女,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新疆九玖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263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疆九玖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平,男,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星星,女,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九玖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4,805.49元),由原告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4,780.49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谢继尧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鄢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