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3439号
原告: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371号SOHO新时代A座9楼。
法定代表人:陈良义,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丽夏提·阿卜力米提,女,1995年1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一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艾尼瓦·艾合买提,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华,新疆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锐,新疆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190.55元,减半收取计55,595.28元,原告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未预交。
审判员  马艳雯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