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内江聚鸿建材有限公司、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财保6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内江聚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黄石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MA62734K5M。
法定代表人:黄应隆,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371号SOHO新时代A座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7734898485。
法定代表人:陈良义,执行董事。
申请人内江聚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川1002财保9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的银行存款10,560,000元。现申请人内江聚鸿建材有限公司以该案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内江聚鸿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账户的银行存款10,5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成荣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廖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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