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长沙市天水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3586号
申请人:长沙市天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敢胜村民主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84906462P。
负责人:刘建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小菲,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371号SOHO新时代A座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7734898485。
负责人:陈义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长沙市天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市天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84305.3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030218046020220000806)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天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担保人为其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84305.3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 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