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4756号
原告: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371号SOHO新时代A座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提·***米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威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南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威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