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3716号
原告: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371号SOHO新时代A座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提·***米提,女,1995年1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副主任,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52.17元减半收取11576.09元,原告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不予缴纳。
审 判 长 吴 卫 东
人民陪审员 高 风 华
人民陪审员 张 鹏 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