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公路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与***、阿拉善盟公路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2921民初2806号
原告:***,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系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查汉池盐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奕,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
被告:阿拉善盟公路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彩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梅,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阿拉善盟公路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建军
人民陪审员  王国林
人民陪审员  高丽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铭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