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执保128号
申请人:内蒙古金峰华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徐敬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阿拉善盟公路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徐彩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2921民初216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阿拉善盟公路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浩特城西支行的0614××××4983账户,冻结金额140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娜 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赵立坤
书 记 员 高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