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民初1713号之一
原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红石头嘎查委员会,住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刘冰,系该嘎查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奕,系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善盟公路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徐彩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红石头嘎查委员会诉被告阿拉善盟公路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红石头嘎查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2元,退还原告2922元。
审 判 员 马 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红燕
书 记 员 萨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