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东方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东方工程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21民初929号
原告: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宏晨金座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军。
被告:内蒙古东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拉特旗三垧梁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二俊。
被告:土默特**水务局,住,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土默特**G110)察素齐镇政府西。
负责人:李满意。
原告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东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土默特**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55900元,由原告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烁
审判员 丁 洁
人民陪审员 周培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