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23民初500号
原告:合肥***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方兴大道与玉兰大道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294270。
法定代表人:许大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有成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鮜门镇百安路原火力发电厂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787906745U。
法定代表人:林文广,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有成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书面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 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