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金学贸易有限公司、合肥某某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7937号
原告:***金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四道湾子镇四道湾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金学,经理。
被告:合肥***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方兴大道与玉兰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许大红,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金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因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曾凡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丽丽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