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某某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常市浩亮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9995号
原告:合肥***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方兴大道与玉兰大道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294270。
法定代表人:许大红,总经理。
被告:五常市浩亮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沙河子镇双龙村东信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84686044269B。
法定代表人:张洪亮,总经理。
原告合肥***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五常市浩亮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合肥***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商志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庄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