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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安徽智泉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汉盛大成投资中心、宋建中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民辖终1301号
上诉人安徽智泉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汉盛大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审被告宋建中、陆红莺、曹崇敬、顾美林、张瑾、张增胜、苏州智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苏州锳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淼泉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琦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国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福瑞莱环保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苏州赛华仪控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5民初50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安徽智泉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住所地为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龙亢经济开发区中盛路,本案由一审法院审理不便于上诉人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一审被告苏州智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苏州锳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淼泉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的住所地均位于苏州市高新区,因此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北京汉盛大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选择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安徽智泉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亚 玲 审 判 员 钱 一 军 审 判 员 蒋  琦
法官助理 孙 丹 丹 书 记 员 欧阳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