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瑞莱环保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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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5014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汉盛大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宋建中、***、***、顾美林、**、***、苏州智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苏州锳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安徽智泉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淼泉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琦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国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福瑞莱环保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赛华仪控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汉盛大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宋建中、***、***、顾美林、**、***、苏州智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苏州锳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安徽智泉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淼泉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琦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国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福瑞莱环保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价值9914604元的财产【其中被告***、顾美林、**、***、苏州智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苏州锳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安徽智泉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淼泉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琦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国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福瑞莱环保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的冻结金额以3185604元为限】。申请人北京汉盛大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汉盛大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宋建中、***、***、顾美林、**、***、苏州智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苏州锳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安徽智泉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淼泉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琦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国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福瑞莱环保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1460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被告***、顾美林、**、***、苏州智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苏州锳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安徽智泉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淼泉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琦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国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福瑞莱环保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的冻结金额以3185604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娅
书记员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