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鑫塬建筑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前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乌兰察布市鑫塬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902执6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前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鑫塬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女,1974年2月21日出生,乌兰察布市鑫塬建筑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乌兰察布市鑫塬建筑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前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乌兰察布市鑫塬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鑫塬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某支行以其工作人员***名义开户账号为5217000490001******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鑫塬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某支行以其工作人员***名义开户的账号为6217000490001******账户存款14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