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鑫塬建筑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前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乌兰察布市鑫塬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902执67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前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鑫塬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女,1974年2月21日出生,乌兰察布市鑫塬建筑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乌兰察布市鑫塬建筑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前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乌兰察布市鑫塬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鑫塬建筑有限公司员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鑫塬建筑有限公司员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6217000490001******账户存款14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