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鑫塬建筑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前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乌兰察布市鑫塬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902执67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前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解放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鑫塬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恩和路安大小区东门底商。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女,1974年2月21日出生,乌兰察布市鑫塬建筑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乌兰察布市鑫塬建筑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前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乌兰察布市鑫塬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4日向乌兰察布市鑫塬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鑫塬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鑫塬建筑有限公司工作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6217000490001539177账户存款138915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