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鑫塬建筑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前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乌兰察布市鑫塬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902执673号
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前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鑫塬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恩和路安大小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女,1974年2月21日出生,乌兰察布市鑫塬建筑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乌兰察布市鑫塬建筑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前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乌兰察布市鑫塬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鑫塬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恩和路某某嘉园K15栋103,产权证号为136021******。为期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