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591执345号
申请人:***,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智效贤,职务:董事长。
***与***、内蒙古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525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给付所欠原告***运费款66055元,给付时间;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二、被告内蒙古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运费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452元减半取726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由被告***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卡情况如下:内蒙古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银行1505*0105余额0.00元、招商银行4719*0502余额0.00元、农业银行0546*3259、6228*5815余额0.00元、内蒙古信用社6401*1914余额0.00元、内蒙古银行1254*0601余额0.00元、交通银行4618*1550余额85.78元。***:邮储银行0202*7342余额0.00元、工商银行0610*8732余额0.00元等上述银行卡均已冻结,但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无存款。
2.被执行人***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福克斯牌车辆已报废。
4.被执行人内蒙古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款80278.00元待分配。
三、通过实地走访、传统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委会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缴纳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11月24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公告悬赏调查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00元,本案债权尚余67683.00元未能实现(含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内2591执3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王建民
审 判 员 阿其图
审 判 员 张金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 兄
书 记 员 石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