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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市渣渡镇新利村村民委员会与***、湖南省德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381民初505号
原告冷水江市渣渡镇新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渣渡镇新利村。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正书,男,汉族,1960年5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系村民。
被告***,男,汉族,1952年6月4日出生,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告湖南省德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89号万博汇名邸5栋1309、1310、1318号。
法定代表人:金鑫。
原告冷水江市渣渡镇新利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湖南省德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冷水江市渣渡镇新利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4月21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德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渣渡镇新利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水江市渣渡镇新利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德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1.08元,减半收取625.54元,由原告冷水江市渣渡镇新利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员  邓双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晶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