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81民初1144号
原告:**红,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仁义乡。
被告:中化学生态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89号***名邸5栋1309、1310、1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63964863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西路北路,系该公司的劳务承包方。
被告:***,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仁义乡党田村6组10号。
原告**红与被告中化学生态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红于2023年3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红撤诉。
审 判 员 李 慧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