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学生态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中化学生态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1民初5578号 原告:**,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化学生态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63964863D,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89号万博汇名邸5栋1309、1310、13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化学生态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预收1685元),减半收取计9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