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1民初5578号
原告:***,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化学生态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63964863D,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89号万博汇名邸5栋1309、1310、13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化学生态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预收1685元),减半收取计9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