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矿区神绿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矿区神绿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均昱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627民初6335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矿区神绿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可汗路南阿大线西。
法定代表人刘进鸿,公司经理。
被告成都均昱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花园街9-10号。
法定代表人王煜,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慧,公民身份号码×××,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成都均昱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天华中路35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浦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花园街9-10号成都均昱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宿舍。
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矿区神绿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均昱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矿区神绿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院批准的缓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矿区神绿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刘 慧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