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

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执异861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353045626P,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18号国际金融大厦8层。
委托代理人:赵普军。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147626-3,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周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丽,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址。
被执行人:赵峰,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科协职工,户籍所在地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址。
被执行人:赵明月,女,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审计局职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周俊,女,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财政局职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址。
第三人:王霞,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周丽、赵峰、赵明月、周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王霞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王霞为(2020)内0627执恢58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债权转让合同及公告,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2021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依法享有的包含本案被执行人的全部债权以及基于债权产生的一切权利整体转让至王霞,并签署了债权转让合同,并于2021年6月30日在《内蒙古法制报》》刊登《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公告》。
本院认为,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霞的债权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债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丧失债权人合法资格,王霞应为本案债权人,故本院对王霞要求变更执行主体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0)内0627执恢583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由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王霞。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  涛
审 判 员 乌云花拉
审 判 员 王 世 雄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 浩 然
书 记 员 娜 日 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