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内0626民初533号
原告:**,公民身份证号码×××,1967年4月1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014762637。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戴文会独任审理,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市纳林河工业园区管委会未付工程款中的75200元予以保全,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内0626民初5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鄂尔多斯市纳林河工业园区管委会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就其应付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绿化工程款中的75200元不得对本案被告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清偿。本案于2019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资款75200元。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原告**给被告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负责的四标段的树木浇水,2015年被告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欠工资75200元的证明,至今未付。
被告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状。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欠条1份,证明被告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欠原告**工资款752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2年被告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雇佣原告**给其负责的四标段的树木浇水,经双方结算,2015年5月9日,被告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绿园生态治理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欠**给四标段树浇水工资柒万伍仟贰佰元整(75200)。证明单位: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该证明加盖有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公章。另原告庭审中自认被告于2016年2月曾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工资75200元,原告在庭审中自认被告已经给付了1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就剩余的65200元未向原告支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劳务工资75200元中的65200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欠原告**工资652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元、保全费772元,合计1612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负担1487元,由原告**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戴文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曹香龙
书 记 员 陈正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