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胜区支行与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秩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伊法执字第203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胜区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麻欣然,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屈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胜区支行职工。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女,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女,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胜区支行与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伊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截止2017年12月4日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偿还4123292.0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538元、评估费16127元、律师费40000元、执行费38769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胜区支行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了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胜区支行的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北路6号街坊4号楼6号、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生广场E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北路2号街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北路2号街坊E区2号楼5号、鄂尔多斯市杭锦南路10号街坊15号、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号街坊19号房产六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胜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对〔2014〕伊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伊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在和解协议最后一次履行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鹏程审判员高文清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