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602执恢1857号
申请人桂方苗,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18日,现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桂方苗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桂方苗依照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裁字(2014)第333号裁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桂方苗2010年10月至2014年1月剩余工资363726.6元,并承担执行费5356元。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执行费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602执恢18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苏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