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德汇田源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与河北盛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德汇**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与河北盛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4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民初字第1026号
原告山东德汇**有机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北盛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德汇**有机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盛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送达,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德汇**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山东德汇**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