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红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红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牛二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602执4267号
申请执行人:***,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红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牛二兵,现住东胜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红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牛二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75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牛二兵在中国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牛二兵在中国银行的账户;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