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5执596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城市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城市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向我院作出书面还款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2020)内0625执5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礼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