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普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源支行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普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627民初3250号
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源支行。
负责人王文博,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凯奕。
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内蒙古普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万东,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源支行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普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源支行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通知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源支行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现七日期限届满,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源支行一直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樊富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骁帆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