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普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普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普泰路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经济科教(轻纺工业)园区建设局等侵权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02执异101号

申请人:内蒙古普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83044615U,公司住所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南路10号街坊83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兵,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利琴,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普泰路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20133362B,公司住所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鑫通中央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郝万清,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伟,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东胜经济科教(轻纺工业)园区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0602761055524T,单位住所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区民族西街59号。

法定代表人:武建东,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尚红岩,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东胜经济科教(轻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701761055145Q,单位住所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区民族街与和谐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刘虎云,系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霄岗,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普泰路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东胜经济科教(轻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东胜经济科教(轻纺工业)园区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普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将其变更为申请执行人。2021年5月6日,申请人内蒙古普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内蒙古普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内蒙古普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云 莉 莉

人民陪审员 高 建 国

人民陪审员 白 桂 珍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敖特根巴拉